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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与上海**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6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5月,被告通过货运代理公司向原告订舱。由于被告的货物铁锚超高原订集装箱装载后中途发生损坏,经过协商,被告同意改用符合货物装载的集装箱继续进行运输,因此产生了额外的运杂费10,000美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付上述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杂费10,000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于2003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株式会社商船三*支付人民币16,540元;

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人民币1,50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应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其负担之数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等,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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