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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班轮公司与扬州市**州海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口**班轮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州海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3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3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8月至12月,被告下属“运贸分公司”先后委托原告通过水路运输货物56集装箱。原告完成业务后,被告对确认的运费屡屡拖宕。原告无奈,依法行使留置权,扣押被告托运的大米并变卖得人民币74,220元。该款充抵运费后,被告尚欠运费人民币24,282.3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运费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确认欠款事实,但辩称大米变卖价格不当。请求法院据实判决。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承诺于200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偿付人民币15,000元,作为运费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3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亦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3、本案涉及的与货主、收货人等纠纷,概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与原告无涉。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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