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限公司与被告张新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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