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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冯*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未到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至2011年6月25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15900元。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15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业务往来,至2011年6月25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159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将全部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给付货款。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未能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原告诉讼,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人民币11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冯*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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