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上诉新乡**有限公司物流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翟占齐物流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身份证及居住地在河南省上蔡县,不能以经营场所认定上诉人的居住地,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罗*自2008年7月起开始在车站南街经营厨具,而该地位于新乡市卫滨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卫滨区,故被告罗*住所地位于卫滨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