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魏**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郑**。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