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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好印、原审被告新乡**有限公司一分厂、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好印、原审被告新乡**有限公司一分厂、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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