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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宽诉张*有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宽诉被告张*有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村里经销饲料,被告办有养猪场,2008年原告开始向被告提供饲料,被告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要求原告赊销饲料,称生猪出栏后,结算饲料款。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301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饲料款301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未到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显示有:双有欠新阳光1代220元、阳光2号1代200元,5月11号,双有欠新阳光2代400元,27号,双有欠新阳光1代200元,6月8号,双有欠新阳光3代630元,6月14号,双有欠新阳光1代210元,6月23号,海*新阳光5代1150元,7月3日。原告称欠条上除了海*新阳光5袋1150元,7月3日,是被告张*有妻子海*书写的外,其他均是由被告张*有亲自书写的,该欠款的时间为2008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有欠原告孙*宽饲料款属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虽然该欠条书写有不规范之处,但不影响欠款存在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供有效证据的认可,该欠条说明被告张*有及经其妻子海英手共欠原告饲料款3010元(220元+200元+400元+200元+630元+210元+11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被告张*有欠原告孙*宽饲料款3010元,故对于原告孙*宽要求被告张*有偿还3010元饲料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宽饲料款301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张*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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