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双高公司诉思**司欠款纠纷

案件描述

思**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将原抵偿给双高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执行回转。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双高公司诉思**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5日作出(2000)漯经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司偿还双高公司征地款378019.26元以及集资款1965000元。思**司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1月18日河南**民法院作出(2001)豫**终字第6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2月19日,双高公司依据(2001)豫**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思**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2001)漯法执字第12号裁定书,裁定将思**司(原漯河市特种泵厂)所属的漯(99)0572号、面积56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69.23万元的价格抵偿给双高公司以清偿债务,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该宗土地一直被思**司占有。

思**司不服原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5)豫**再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1)豫**终字第6号判决书和(2000)漯经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

2006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06)漯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司偿还双**司征地款193230.26元及利息。双**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6)漯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

2008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08)漯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司偿还双**司征地款193230.26元及利息。双**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高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原判决已被撤销,思**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思**司已依照(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履行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漯河双**任公司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01)字第0440号、面积56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返还归漯河**有限公司(原漯河市特种泵厂)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