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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A诉孟B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A诉被告孟B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A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新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10月24日被告孟B的大儿子孟**的孩子办满月酒席,请原告的丈夫孟AA到被告家中帮忙,下午酒席结束后,被告孟B及大儿子孟BB一块强求原告丈夫驾驶机动三轮车送被告亲戚,在返回漯河至李集的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丈夫死亡。双方就原告丈夫孟AA死亡一事,经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协调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被告给付了3000元后,下欠的17000元约定2006年11月30日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履行协议给付欠款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到欠款还清之日,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B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4日,被告孟B家为其孙子举办酒席,原告吴A的丈夫孟AA骑着摩托三轮车为被告孟B家送客人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就孟AA死亡问题原告吴A和被告孟B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孟B同意赔付吴A现金贰万元(殡葬孟*建期间孟B已预付叁仟元)下欠壹万柒仟元整。二、经双方同意,孟B三年内还清壹万柒仟元整(2003年11月21日至2006年11月30日)。三、经孟B同意,三年内如还不清,愿将自己前院房作抵押。该协议上有孟B和吴A的签名,该协议上还有监证人魏X(时任该村支部书记)、孟Y、何Z的签字和监证机关W村村民委员会加盖的公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A和被告孟B,因吴A丈夫孟AA为孟B家送客人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双方达成协议,由孟B赔付吴A贰万元(已预付叁仟元),下欠壹万柒仟元整,孟B三年内还清壹万柒仟元整(2003年11月21日至2006年11月30日)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吴A依据该协议向被告孟B要求支付下欠的1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B未到庭,视为对原告吴A提供有效证据的认可。对原告吴A要求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协议上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A17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元,由被告孟B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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