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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有限责任公司诉卫海峡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众金属回收公司)因与卫海峡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众金属回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卫海峡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湖滨区鑫众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已预交,应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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