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诉被告宁小*、阴小梅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宁小*、阴小梅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宁小*的委托代理人史庭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09年11月18日,被告宁小*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借我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答应2009年12月30日以前还清。到期后至今未还。另,被告阴小梅与被告宁小*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26000元钱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宁小*辩称,2009年11月18日,我因投资企业开了一个汽车4S店,借原告26000元钱,我借原告的钱平时办事用了。借钱时我与阴小梅已经结婚。我应当还钱,但建议原告放弃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被告宁小*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借原告马**26000元,后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宁小*借钱时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宁小*将借到的款项用于出门办事、汽车加油等日常生活。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宁小*对向原告马**借款26000元没有异议,对该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宁小*在与被告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因没有其它相反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宁小*个人债务,且被告宁小*将借到的款项用于出门办事、汽车加油等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及日常生活,故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阴**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宁小*、阴小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欠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2月3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50元,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二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