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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昌图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昌图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魏**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李**参加评议,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昌图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家村委会)的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家庭承包方式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问题,原家庭成员在生前所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之间的其他人继续承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安家村委会虽与刘**及其公公夏**、婆婆肖玉芝分别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不影响刘**公婆在生前所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之间的其他人继续承包,原审法院未对刘**及其公婆是否在同一户口上,是否与其公婆共同生活予以审查,认定刘**公婆为家庭成员的农户与安家村委会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方主体已灭失,合同丧失了继续履行的主体条件,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并由安家村委会收回故刘**公婆为家庭成员的农户承包的耕地10亩,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且超当事人诉求,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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