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诉联合村土地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与被上诉人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一组57户村民、西丰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更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周**参加评议,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被上诉人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一组57户村民诉讼代表人吴**、尚兆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西丰县**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联合村一组57户村民认为联**委员会未召开村民会议与姜**签订的该蚕场延包合同,损害了小组村民的利益,发包程序违法,该合同无效。经审查,联**委员会2001年1月1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将诉争柞蚕场承包给姜**,期限为13年,又根据当时的农业政策于四天后与姜**签订了该蚕场的延包合同,延包至2020年。姜**已承包经营该蚕场13年,期间联合村一组57户村民及联**委员会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且是否召开村民会议并不当然导致该蚕场的延包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更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上诉人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