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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简称:杨*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周**、李**参加评议,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于建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杨*村委会于2004年3月25日签订的经济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经济田承包合同签订后,在本案并未出现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情况下,判决解除王**与杨*村委会于2004年3月25日签订的经济田承包合同超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判决认为合同解除后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造成对方损失,王**就该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就赔偿损失问题另行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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