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肖**与前郭县吉拉吐乡上嘎罕扎布村民委员会、李**农业承包合同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吉拉吐乡上嘎罕扎布村民委员会、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2008)前民初字第972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上嘎罕扎布村民委员会从2009年1月1日起负责测量确定“拾垧地南边”的原告肖**第85号应分得得土地。二、第三人李**退还原告肖**应分的第85号土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上嘎罕扎布村民委员会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肖**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返还申请人应分得“拾垧地南边”的85号土地。本院于200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退还原告肖**应分的第85号土地及案件执行费50元。2009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肖**自愿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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