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前郭县额如乡大山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庭外和解,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王**各承担25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王**。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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