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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王**、王**与被告前郭县额如乡大山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前郭县额如乡大山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庭外和解,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王**各承担25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王**。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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