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与被告长发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长发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代理人孙影,被告长发村的法定代表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我于2002年3月26日在被告处承包了32.1垧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月1日止,承包费212823元,一次性交清。2009年春节前,被告欲将我承包的土地收回,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被告间签订的32.1垧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被告辩称

被告长发村辩称,我村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长发村经村委会研究,将本村大窑地28.7垧,1998年4月28日承包给原告,每垧承包费500元,期限为10年。将本村李家围子机井附近地3.4垧,自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承包给原告,每垧地承包费900元。2001年秋后,因种地赔钱,原告找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一致意见,于2002年3月26日被告将上述32.1垧土地以每垧255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期限为自2002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共计价款为212823元,原告已付清,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经前郭**镇农经站鉴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3月26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每垧地价格为255元,符合当时农村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集体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后,该合同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进行了鉴证,而农经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部门,其审查签章确认的合同,即代表海勃日戈镇政府的批准。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海勃**经站签章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对自己的辩解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孙**与被告前郭**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3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案件受理费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