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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赵**与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赵**因与被上诉人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3)瓦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赵**于2014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赵**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5元,减半收取6487.5元,由上诉人张**、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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