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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闫增国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闫增国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蔡**及委托代理人李**、赵*,被上诉人闫增国及委托代理人任长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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