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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宋**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宋**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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