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任**债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任**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卢*县人民法院(2011)卢*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要求任**支付李**欠款4093元及利息(从2009年3月22日起按河南卢*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并承担50元的诉讼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员会、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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