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来与禹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霍*来与禹州市**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2015)牧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4日霍*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现已委托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牧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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