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霍*来与禹州市**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2015)牧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4日霍*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现已委托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牧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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