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吴**、刘**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吴**、刘**借贷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作出(2002)西*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0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刘**暂无能力给付,其房产亦被抵押贷款,权利人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致使其48005元(包括一、二审诉讼费、执行费)的债权无法受偿,其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2)新法执字第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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