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解正菊典当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解正菊名下抵押房产,该房产暂时难以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张*、梁*等典当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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