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金**任公司与徐*、解正菊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15-303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解正菊典当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解正菊名下抵押房产,该房产暂时难以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