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湘**任公司、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备有限公司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诉讼保全费3470元,合计8320元,由原告四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