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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与温**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树××司与被告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化工材脂材料。2008年12月31日双方经对帐,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9095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款回复函。此后,被告仅支付货款494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241550元。原告经催讨无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速支付原告货款24155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此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每日万分之二点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温州**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树××司货款22万元。款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没有按期全面履行,原告有权按金额241550元申请执行。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上海××树××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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