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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司湖州分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定**司湖州分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同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限公司起诉称:原告自2005年开始向被告供货,建立合作关系。2005年6月至2007年11月底,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人民币85733.93元,而被告仅支付货款人民币

15878.72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9855.21元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855.21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嘉定**司湖州分公司答辩称:在诉讼前被告已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37508.22元,并退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260元,故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

47965.71元,对未支付的货款,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海晨曦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269元,定于2008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上海**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3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6.50元,被告上海嘉定**司湖州分公司负担人民币386.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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