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县**限公司与绍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绍**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