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绍**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