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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在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要求如下: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子的抚养权依法确认,双方均摊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是个村中大小皆知的妻管严。造成现在状况的原因在于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婚生两子:长子张*一,1998年生,已就业;次子张*二,2006年生,在某学校上学。现原告以被告经常打骂其、双方已无夫妻感情为由,诉讼在案,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曾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一直相濡以沫,感情基础不错。近年来,二人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并形成撕扯;对此,原告与被告均应深刻反省自己,纠正错误;如果双方能实事求是,以家庭为重,各自反省,互谅互让,双方夫妻感情仍可以和好,家庭仍能够维系。调解中,被告也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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