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各方面都不合适。使原告伤心的是被告不给原告一分钱,原告经常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根本不理睬原告。原告认为没有必要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中因经济问题原、被告产生隔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推定原告的证据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俩人因解决问题产生隔阂,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故本院应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与被告施*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3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