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近年来经常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三个女儿:依次为郝**,现年31岁;郝**,现年28岁;白**,现年27岁。婚初感情一般。结婚时,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准备的财产有房屋五间、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有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各一辆、大棚一个、电动车一辆、三件西房,等等。2007年前后,原告把其弟弟的才出生的孩子任**带回家,予以抚养,至今已九年。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争吵。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离婚。本院曾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对双方感情宜倍加珍惜。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作为持家过日之人,存在做法不同,在所难免,如果能够互相体谅,相敬如宾,双方仍可能和好如初。综上,双方应给予对方一个纠正的机会和时期,尽力挽救家庭。故对原告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整,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