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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丑小、人民陪审员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7年农历10月26日举行了民间婚礼仪式,2010年1月29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共同生育长子裴*、次子裴*。由于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就争吵不断,被告经常对原告实行家庭冷暴力,常常几天不回家,也不给原告和孩子任何生活费用,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2、原被告共同所生儿子裴*、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至成人,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冯某某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二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拟证明原被告共同所生儿子裴*、裴*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辩论、质证等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特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农历10月26日举行了民间婚礼仪式,并共同生育长子裴*、次子裴*。后于2010年1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夫妻在生活中偶有争吵是难以避免的,原被告应当相互扶持、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原告应抱着宽容的态度给双方一个继续共同生活的机会,同时希望被告珍惜机会,尽力修复好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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