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再婚,被告为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现年3岁,取名张**。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最让原告伤心的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婚姻及子女情况属实。被告确实打过原告,但夫妻之间总要吵闹。达到条件就离婚,达不到条件就不离婚。如离婚,孩子随被告,原告支付每月500元抚养费。财产方面,有28000元存款要求分割。要求原告支付从2014年3月24日开始至今孩子十五个月的抚养费,每月500元,共计75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再婚,被告为初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矛盾,原告称被告经常打闹,实施家庭暴力,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称不承认家庭暴力,结婚期间夫妻感情尚好,主要原因是经济纠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案确认的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三年多,生育一子,婚生子尚幼,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并考虑子女成长化解矛盾,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专递费240元,共计5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