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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其间的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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