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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郭*及其代理人那慧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领取结婚登记,同年11月9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第二天因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回娘家居住,之后共同生活两天之后被告以自己得××为由回娘家之后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后2015年农历新年被告经劝回原告家中过年,住了两天之后再次离开再没有回来。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而且被告婚后并未尽到妻子该尽的义务反而是各种胡*蛮缠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要求被告退还被告彩金9万元。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原告的身份证及××××年××月××日**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各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高中同学又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共同的相处使双方产生了感情,自然的缔结了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有小摩擦避免不了,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早年丧父,与母亲关系较好,面对家庭矛盾只能回家向母亲倾诉,而非原告诉称的回娘家拒绝与原告生活。被告身体虚弱,需要进行调养,涉及比较私密的问题被告与原告进行过交流,但原告既没有明确的态度,也没有给与被告经济上的支持,被告只能求助母亲。原告并没有给予被告彩礼八万八,给予被告的婚前赠与,被告已经用于结婚所用,不存在返还的情形。

被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处方单8支,医药费票据5支,门诊诊疗手册2本,检验报告单3份,中药处方6份,超声波检查报告单3份,证明被告身体状况及治疗费用。

经本院组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称不知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并于11月9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常回娘家居住,2015年4月被告再次回居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婚前领结婚证时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之后又陆续给了部分款项,原告称给付被告80000元,共给付100000元;被告称仅给付其40000元,共给付60000元。其中原、被告认可照结婚照支出3000余元;购买金饰品支出及其他结婚等开支原、被告陈述不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二人虽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但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互相包容,积极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纠纷,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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