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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阴历十月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在孝义市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现就读于孝**四中学;××××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现就读于孝**一小学。因婚前了解少,婚后才知道被告生性懒惰,游手好闲,原告多次劝被告出去打工赚钱,但被告根本不听,还经常吵闹。2013年6月初,女儿中考,但被告依然每天闲逛,吵架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分居马上满2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生子张**随被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村委证明,证明陈*与程*系同一人。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希望孩子都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2月20日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现在孝**四中学学习,平时住校,周末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现在孝**一小学学习,随被告生活。2013年6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从2013年6月分居至今,依法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张**一直随被告生活,维持现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影响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子张**继续随被告生活为宜。婚生女张*乙随原告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婚生女张*乙随原告陈*生活,婚生子张*丙随被告张*甲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承担,但仍系双方子女。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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