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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成长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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