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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