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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发现脾气性格不合,被告对我不信任,疑心重,经常恶语伤害我,经常发生争吵,现分居生活一年多,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是事实,也没有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一生一子白璐,××××年××月××日生一女白东蕊。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少思想感情上的沟通,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未果。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出生在同一个乡村,彼此相互熟悉,婚基础承较好,现在尽管因家庭琐事发生了隔阂和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十分珍惜业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能和好如初,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专递费24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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