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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