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诉胡**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从2013年10月8日起每月支付其婚生女抚养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胡**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巡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