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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蒋某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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