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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隋*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理,于2015年11月1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并于××××年××月××日在葫芦岛市建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无奈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归被告抚养;诉讼费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社区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现在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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