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孙某某与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甲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与曲*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