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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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