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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彼此还有感情,我愿意改善家庭矛盾,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来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有一定责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及子女利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宜判决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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