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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双方都不是很了解对方,结婚草率,因此婚后感情不和,个性暴露,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打架。特别是被告因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后逃逸,被逮捕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我身患多种疾病、胆囊炎、头晕,生活极端困难,家里根本无法生活,故此呈请离婚。财产、子女均无争议,请法院支持我的诉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与被告有财产和债务问题未处理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无子女。后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北镇高山子监狱在押服刑。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一份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为再婚家庭,但原告提出离婚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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