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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网上相识,2014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有一子,被告有一女,均已成年。结婚登记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3万元。原告有婚前财产住宅楼一处。由于网上认识,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后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5年3月,因被告不让原告儿子到楼上居住,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回农村居住,双方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共同债务29100元共同分担。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求,提供了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和被告也没有分居,被告回农村居住是因为在乡下养鸡。我们婚后也没有共同债务。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依据原、被告法庭审陈述及采信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4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婚前有一子,被告婚前有一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只要双方能互相包容、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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