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付*与被告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12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9年2月23日育有一女佟乙,后于2010年10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4月8日,其因家庭矛盾而外出打工维持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23日育有一女佟乙,并于2010年10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夫妻矛盾的产生是因为相互缺乏理解,只要夫妻双方多加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共同为家庭的美满付出努力,是能够重归于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付*与被告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