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李**与被执行人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蔡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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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董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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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