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